广西,朱某从某软件上认识了魏某,两人随后谈起了恋爱


广西,朱某从某软件上认识了魏某,两人随后谈起了恋爱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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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 , 朱某从某软件上认识了魏某 , 两人随后谈起了恋爱 , 恋爱期间朱某给魏某花了1000多元购买衣服等物品 , 还花了6300元给魏某买了一部苹果手机 。

没想到的是 , 魏某其实在认识朱某之前就已经结了婚 , 魏某知道后只好提出了分手 。 但在认识朱某的时候 , 魏某隐瞒了结婚的事实 , 称自己是单身状态 , 这才添加了微信 , 开始谈恋爱 。

【广西,朱某从某软件上认识了魏某,两人随后谈起了恋爱】成为男女朋友之后 , 朱某曾以女朋友的身份说自己的手机电池不耐用 , 让魏某给自己买款苹果手机 。 除了购买手机外 , 朱某还陆续给魏某买衣服、手膜等花了1000多元 。 分手之后 , 朱某让魏某归还苹果手机和微信转账的1000多元 , 但魏某不肯 , 两人便诉争至法院 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, 朱某在恋爱追求魏某期间 , 应魏某要求自愿转款给魏某花费 , 并自愿为魏某购买苹果手机 , 在双方对此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, 该款项及手机的给付行为性质属于赠与 , 不应返还 , 驳回了朱某的诉求 。 随后魏某提起上诉 , 二审法院与一审的观点并不一致 , 认为魏某故意隐瞒已婚事实 , 以欺骗的手段与朱某建立所谓的“恋爱关系” , 并以此为由向朱某索取钱财购买1000多元生活用品及价值6300元的手机一部 。 鉴于魏某故意隐瞒已婚事实 , 并以恋爱为名向朱某索取财物 , 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恶意 , 魏某取得财物的行为既有悖道德伦理 , 有违社会主义价值观 , 不具有合法性 。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 , 改判魏某向朱某返还苹果手机以及微信转账1000多元 。


男女朋友恋爱期间 , 一方为追求另一方 , 讨取对方的欢心 , 一般情况下因购买礼物 , 发红包 , 基于这种恋爱的特殊关系 , 往往属于赠与行为 。

这种情况下 , 即便两人后期结束恋爱关系 , 很难再去主张返还或索要 。

但案例中的恋爱关系 , 是非常特殊的 , 女方已经登记结婚 , 在法律上属于已婚人士 , 却隐瞒这一客观事实 , 并以单身名义与男方谈恋爱 。

一方面这属于欺骗行为 , 另一方面也违背了婚姻法的关于忠诚义务的规定 , 也更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。

《民法典》第八条规定 , 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, 不得违反法律 ,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。 ”

女方所以这么做 , 其目的不是真的谈恋爱甚至结婚 , 而是变相的索要财物 , 本身就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 。

也就是说 , 即便男方的行为属于赠与 , 也会因女方隐瞒已婚事实 , 以恋爱名义索要财物而无效 , 女方因此取得的财物没有法律依据 , 构成不当得利 。

《民法典》第985条规定的 , “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 ,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。

男方基于上述规定向女方索要手机和微信转账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, 而一审法院仅仅从赠与的角度审理本案 , 是不妥的 , 好在二审法院对此予以了纠正 。

这也提醒恋爱期间的男女双方 , 千万不要将感情当儿戏 , 更不要当成索要财物的手段 , 否则既伤害了感情 , 也可能会偷鸡不成蚀把米 , 变成了债务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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