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江杭州,女子向物业反应电梯异常抖动,反收到物业一张律师函


浙江杭州,女子向物业反应电梯异常抖动,反收到物业一张律师函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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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杭州,女子向物业反应电梯异常抖动,反收到物业一张律师函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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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杭州 , 一女子发现小区内的电梯异常抖动 , 她义不容辞的把这种现象反馈给物业 , 万万没想到 , 她得来的并不是对方的表扬 , 反而给她下达了一张催收物业费的律师函 , 女子看到此情此景 , 她的内心瞬间万马奔腾 , 难道报仇都不隔夜吗?

胡女士所在的小区全部都是高层住宅 , 前几天她在乘坐电梯时 , 却发现电梯抖动的特别厉害 , 站在里面就有一种蹦迪的感觉 , 于是她就向物业反映了这种情况 。

可对方却表示 , 这种抖动现象 , 他们已经了解了相关情况 , 根据电梯厂家给出的说法 , 因为天气变冷造成的 , 纯属正常现象 , 因为不存在安全隐患 , 所以就没必要担惊受怕 。



胡女士觉得既然人家说没问题 , 那就继续用吧 , 可是没过几天 , 物业却悄悄把电梯给关停了 。

只见在电梯的出入口贴上了一张通知 , 上面明确显示 , 由于安全绳上的油受到冷凝结 , 需要进行维护!

并在通告里特别强调 , 电梯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, 稍加维护就会恢复正常使用 。

可是一晃几天的时间就过去了 , 胡女士发现这部电梯在维修的过程中 , 并非像通知里说的那么简单 , 由于电梯迟迟不能使用 , 她就多次追问此事的进展情况 。

可她得到的结果 , 却不是电梯维修到哪步了 , 而是接到了一张物业费催缴律师函!

胡女士看到律师函之后 , 她的内心瞬间就万马奔腾 , 难道正常反应问题还要遭到报复吗?

对于这件事 , 我们站在法律的角度上 , 又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?



在现实生活中 , 我发现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, 很多物业把自己的角色给弄反了 , 原本他们是为业主服务的 , 可他们往往都是以管家的身份自居!

特别是那副趾高气扬吆五喝六的样子 , 简直就把自己当成小区的主人了 。

买房子的时候 , 他们跟每一位业主都是鱼水之情 , 可是住进去之后才发现 , 鱼水之欢只是短暂的 , 随着天气的变冷 , 这种关系也逐渐进入水火不容的阶段 , 业主们只好眼睁睁的看着他们那副“管不好又换不掉”的样子 。

胡女士表示 , 她并非是物业眼中的钉子户 , 只是反映的一些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, 为了以示抗议 , 所以才缓交物业费 。

1、物业服务不到位 , 缓交或者不交物业费合理吗?

其实 , 物业的主要职能 , 就是给广大业主提供服务的 , 既然对方给咱们服务 , 作为业主缴纳一定额度的物业费 , 属于等价交换的自然之举 , 既在情理之中 , 也无可厚非 。

根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7条规定 ,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期间 , 应该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。

既然是等价交换 , 物业就应该做好合情合理的服务 , 他们就应该给业主们提供安全、卫生、出行方便的条件 。

根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36条规定 , 物业管理企业 , 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, 提供相应的服务 。

也就是说 , 业主花钱就是买对方的服务 , 如果花了钱得不到相应的服务 , 或者对方的服务与收取的费用不匹配 , 那么 , 业主就有权利少交或者不交物业费 。



2、对于小区内的设施 , 物业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?

无论任何一个小区 , 都要涉及到用水、用电、绿化 , 停车和电梯等公用设施 , 物业不仅仅是看家望门这么简单 , 还要保障这些设施的安全运行 。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937条规定: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 , 为业主提供公用设施的维修、保养和相关秩序的维护 , 业主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 。

由此可见 , 电梯是一个小区不可或缺的公用设施 , 物业肩负着保养和维修的责任 , 要本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态度 , 积极主动履行他们的义务 。

在本案中 , 他们对业主反映的问题 , 不仅不积极面对 , 反而以一种不齿的手段对付业主 , 这样的做法注定是于情于理都站不住脚 。

最后 , 有人把物业和业主比喻成婆媳关系 , 天天密不可分 , 有时又矛盾重重 , 遇到一个好的物业 , 就像遇到了一个好婆婆!

可是 , 要想让儿媳妇乖巧听话 , 难道他们不应该先做一个好婆婆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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