劳荣枝固然可恨,但是不能迁怒于她的律师,也不该将她定为被网暴对象


劳荣枝固然可恨,但是不能迁怒于她的律师,也不该将她定为被网暴对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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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荣枝固然可恨,但是不能迁怒于她的律师,也不该将她定为被网暴对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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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荣枝固然可恨,但是不能迁怒于她的律师,也不该将她定为被网暴对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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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荣枝固然可恨 , 但是不能迁怒于她的律师 , 也不该将她定为被网暴对象【劳荣枝固然可恨,但是不能迁怒于她的律师,也不该将她定为被网暴对象】近日 , 劳荣枝二审无疑成了舆论关注的对象 。 尤其是劳荣枝为了逃避制裁 , 把责任一股脑都推给法子英 , 让广大网友感到又好气又好笑 。 不过 , 很多网友为此还迁怒劳荣枝的律师 , 甚至不少网友还在评论区诅咒劳荣枝的辩护律师“不得善终”、“应该枪毙” , 其实 , 这种行为是不对的 。
原因很简单:劳荣枝固然可恨 , 但是不能迁怒于她的律师 , 也不该将她定为被网暴对象

话说本小编以前曾从事过法务工作 , 对法学还算是有一定的了解的 。 劳荣枝的律师 , 其实只是尽自己的义务而已 。
1、法学思维法学院的教授十分津津乐道的一件事就是:法学院毕业的学生 , 都是具备法律思维、法学思维的 。 而法学思维 , 则是建立在严谨的基础上——如同化学实验如果稍有不慎会导致事故一样 , 如果法律研究不严谨 , 那么 , 也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麻烦 。
关于法的起源 , 不同的法学流派存在不同的说法 。 其中有的法学流派认为 , 法 , 其实源自规矩 。 而人类早在原始社会 , 便有属于原始社会的规矩 , 随着人类进入阶级社会 , 这些规矩逐渐演变成了成文法 。
法学的成就关乎到社会稳定 。 因此不论是东西方 , 法学都存在数千年的历史:西方有所谓的罗马法 , 而东方也有具备远东特点的中华法系 。

可以说 , 自古以来 , 法学 , 都属于“上层设计”的概念 。
而法律工作人员对于办案 , 原则上应当以证据为主:套用法学的术语 , 即根据证据来还原过去的时空里发生了什么——也就是根据相关证据 , 同时对证据进行甄别 , 来筛选有效证据 , 并基于这些有效证据 , 来还原曾经出现过的事实 。
所以从法学角度来说 , 劳荣枝的罪行认定 , 其实要讲证据 , 而且是有效证据 。 甚至从刑法学理论来说 , 哪怕劳荣枝认罪 , 也需要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她有罪——当然这只是理论 。
2、法律文明古代西方法律有句谚语:那就是宁可放过一个坏人 , 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。 这种法律理念认为 , 司法应当以证据为基石来做出判决 , 做出“疑罪从无”的决定:即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一个人有罪 , 哪怕嫌疑再大 , 也该释放 。 否则 , 就可能导致他人被冤枉 。

其实这种法律理念影响全球 。 包括我国在原则上 , 也是奉行这种法律理念的 。 而且 , 出于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, 我国有相关规定:凡是刑诉 , 都需要有律师介入 。 哪怕被告表示没钱 , 不想请律师 , 相关部门都需要派遣专门的律师为其进行无偿辩护——这便是所谓的“全覆盖” 。 所以 , 劳荣枝这种情况 , 存在律师介入也是正常的 。
而律师的本职工作就是辩护 。 所以 , 律师介入、律师辩护 , 都是这个行业的特点 , 故而 , 网民不该网暴劳荣枝的律师 。
3、劳荣枝的如意算盘其实之所以劳荣枝在二审如此折腾 , 完全就是考虑到 , 法学存在“孤证不立”的说法 , 即如果证据得不到印证 , 属于孤证 , 那么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。 劳荣枝考虑到法子英已经过世二十多年 , 很多证据或许存在瑕疵 , 所以 , 劳荣枝认为:只要死不认罪 , 而且把责任甩给法子英 , 那么 , 自己没准可以逃避制裁 。
至于劳荣枝能否得逞 , 一切还得等二审判决结果出来 。
毕竟 , 我们要相信法律 , 相信我们社会的法学建设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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