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被评定伤残无权主张精神抚慰金?医院被判赔偿!


未被评定伤残无权主张精神抚慰金?医院被判赔偿!


未被评定伤残无权主张精神抚慰金?医院被判赔偿!


未被评定伤残无权主张精神抚慰金?医院被判赔偿!


发生医疗事故后 , 司法鉴定没有评定伤残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?通常情况下 , 不构成伤残就没有精神抚慰金 , 律师也不建议主张 。 但其实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未构成伤残就一定没有精神抚慰金 , 所以 , 不能机械地以是否构成伤残等级作为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硬性标准 。
一起来看一则案例吧 。

年过五旬的包女士在一次身体检查时发现有肾结石 , 于是到五莲县人民医院就诊并行经皮肾镜超声碎石取石术 。 此后 , 因为术后发热17天、间断尿血14天而入住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, 进行多次肾动脉栓塞术 。
包女士的家属认为 , 五莲县人民医院在手术中操作不当致肾动脉破裂 , 导致包女士出现发热及左肾造瘘通道反复出血 。 事故发生后 , 该院没有有效处理 , 也没有将真实病情告知患者及家属 , 是病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主要原因 。 此后虽经千佛山医院进行多次肾动脉栓塞术 , 将出血情况控制 , 但是遗留下左肾肿大、功能严重受损的后果 。 经齐鲁医院检查 , 包女士左肾血流灌注明显减少 , 肾功能重度受损 。
患方家属主张 , 包女士入院之初只是单纯的肾结石 , 但是经过五莲县人民医院过错治疗后却造成左肾出血、肿大、肾功能几近消失 , 并面临左肾将被切除的后果 。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具有过错 , 尤其是手术风险预见不足、操作不当引发肾动脉破裂、出血后治疗不当等过错非常明显 。
包女士家属要求五莲县人民医院承担80%的赔偿责任 , 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。

五莲县人民医院认为医疗事故属实 , 愿意承担50%的赔偿责任 , 但是要和千佛山医院一起承担 。
该院主张 , 医疗事故是被告与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共同治疗造成的 , 请求追加山东省千佛山医院为共同被告 。 同时 , 包女士没有被评定伤残 , 无权主张精神抚慰金 。
包女士确实没有被评定伤残 , 在司法鉴定中 , 鉴定意见认为五莲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, 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, 原因力大小建议为同等到主要 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 , 千佛山医院对包女士的治疗与本案不属于同一医疗行为 , 五莲县人民医院要求追加千佛山医院为共同被告 , 不予许可 。 结合本案案情与司法鉴定意见 , 酌定五莲县人民医院承担70%的赔偿责任 。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, 法院判定为一万元 。
最终 , 法院判决五莲县人民医院赔偿包女士四万八千余元 。

关于经鉴定没有被评定伤残等级 , 是否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, 一直是有争议的 。 不支持的观点认为 ,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根据受害者死亡或者伤残给予的带有安慰性、补偿性的赔偿金 , 没有评定伤残等级就不产生 。
支持的观点则认为 , 即便事故造成的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 , 但是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了实际重大的精神痛苦的 , 也应该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的赔偿 。
实际上 ,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未构成伤残就一定没有精神抚慰金 。 在人身侵权案件中 , 如果受害人伤情达到伤残 , 法院一般会酌情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, 但这并不代表构成伤残是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唯一依据 。
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, 人身受到伤害的 , 受害人可以主张侵权人赔偿精神抚慰金 。 因此 , 对于身体权、健康权、生命权的侵害 , 应当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制度 。 所以 , 即便没有评定伤残等级 , 只要有证据证明上述权利受到伤害 , 均可以提出精神抚慰金 。
文/董楠
【未被评定伤残无权主张精神抚慰金?医院被判赔偿!】编辑:王殳

    推荐阅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