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森浩 一起未带钥匙引发的校园悲剧,2013年南京航大“4·16杀人案”始末


林森浩 一起未带钥匙引发的校园悲剧,2013年南京航大“4·16杀人案”始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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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森浩 一起未带钥匙引发的校园悲剧,2013年南京航大“4·16杀人案”始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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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际交往本就是一门大的学问 , 而每个人都有其独特的思想、背景、态度、个性、行为模式及价值观 , 因此即便是相谈甚欢的两个人也可能会发生矛盾 , 就算是相爱多年的恋人或夫妻 , 也可能因为一些琐事大打出手 , 然而人有时候不知轻重 , 在发生争吵的过程中没有注意分寸 , 结果导致无法挽回的悲剧发生 , 对两个家庭也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。
2013年4月16日晚9时许 ,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的学生蒋某返回宿舍 , 但由于他离开宿舍忘记了带钥匙 , 所以回来时需要有同宿舍的室友帮他开门 , 而蒋某的室友袁某待在宿舍内玩游戏 , 可能是没有听到外面的动静 , 又或者是暂时不想抛弃游戏 , 因此给蒋某开门晚了些 。
本来这事袁某开了门 , 蒋某进了宿舍就行了 , 袁某沉迷于游戏也没有很大的过错 , 可蒋某进了宿舍后却责备袁某开门迟了 , 袁某一听 , 心里面也不爽 , 当即就和蒋某吵了起来 , 蒋某也不甘示弱 , 紧接着两人发生了肢体冲突 。
这事似乎没有那么容易解决 , 两个年轻人的脾气都有些冲 , 然而在两人大打出手的过程中 , 袁某瞥见了书架上的一把水果刀 , 当时他的脑子也没有多想 , 更多的是想要伤害蒋某的身体 , 令蒋某好看 , 便拿起水果刀捅向了蒋某的身体 。
但哪成想这一刀所刺的地方对人体十分重要 , 蒋某遇刺后瞬间没了动作 , 袁某一瞧 , 才知自己犯下了多大的过错 , 就算是一把水果都 , 也有可能置人于死地 。 尽管蒋某很快被送往了医院 , 但还是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。
4月17日凌晨 , 袁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 。
不少人可能疑惑 , 为什么在该案中 , 袁某的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, 而非故意杀人罪?这是因为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, 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,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 ,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。
但案发时 , 蒋某和袁某已经发生了肢体冲突 , 两个男生打架似乎也不是非常稀奇的事情 , 袁某在用到捅刺蒋某时并没有剥夺蒋某生命的打算 , 然而却导致了无法挽回的后果 。
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,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, 故意伤害罪、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, 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,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 。
犯前款罪 , 致人重伤的 ,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,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。 本法另有规定的 , 依照规定 。
发生于2013年4月1日的“复旦投毒案”则不同 , 在被害人黄某中毒前 , 犯罪嫌疑人林森浩已有投毒的打算 , 且林森浩作为医学专业的学生 , 应当对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有所了解 , 但却还是将其投入宿舍的饮水机 , 从而导致黄某中毒 。
并且在黄某被送往医院后 , 是林森浩为其做了B超检查 , 但林森浩却说:没有什么事 。 即使黄某被送入重症监护室救治 , 林森浩仍对自己投毒的事情只字未提 , 一直到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 , 林森浩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, 因此林森浩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。
事实上 , 随着一桩桩校园血案的发生 , 很多人开始重视起青少年的心理健康 , 大部分的人不可能脱离集体 , 因此与他人如何友好相处?也是我们在校园中通过实践而悟出的答案 。
有人说不打不相识 , 但打架很可能会使我们陷入危险的境地 , 如4·16南航学生被刺案 , 蒋某丢了自己的性命 , 袁某则锒铛入狱 。 2014年2月18日 , 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宣判 ,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无期徒刑 。
【林森浩|一起未带钥匙引发的校园悲剧,2013年南京航大“4·16杀人案”始末】而这样的结果 , 袁某的家属无疑是难受的 , 眼看着袁某即将踏入社会 , 前途光明 , 结果却进了监狱 , 就算袁某还活着 , 但他的人生已经完全改变 。 同样的 , 死者蒋某的家属对此也难以接受 , 蒋某甚至连重新开始的机会都没有 , 由于生命是不可逆的 , 因此一旦生命权被剥夺 , 其他权利也无从谈起 , 蒋某的生命永远的定格在了22岁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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