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诉 男子声称送醉酒女子回家,却将其带到酒店房间,强行发生性关系,已被公诉


公诉 男子声称送醉酒女子回家,却将其带到酒店房间,强行发生性关系,已被公诉

日前 , 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的一份起诉书 , 福建省三明市的男子苏某某与人在KTV唱歌喝酒 , 期间 , 一女子邱某某喝醉了 , 苏某某声称要送其回家 。 因邱某某醉酒无法回家 , 苏某某便将其带到酒店房间内发生性关系 。 苏某某以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。 基本案情:
被告人苏某某 , 1974年出生 , 初中文化 , 务工 , 现住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 。
2020年10月15日晚上 , 被告人苏某某与被害人邱某某等人在KTV唱歌喝酒 。 期间 , 被害人邱某某醉酒 , 被告人苏某某声称要送邱某某回家 。 后因被害人邱某某醉酒无法回家 , 被告人苏某某便将其带到尤溪县一大饭店 。 在该酒店房间内 , 被告人苏某某乘被害人邱某某醉酒 , 与其发生性关系 。 16日凌晨 , 被害人邱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 。 同年10月28日 , 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:送检的被害人邱某某左乳房擦拭物、被告人苏某某阴茎擦拭物均检出混合基因型 , 包含被告人苏某某、被害人邱某某的DNA分型 。
2020年10月16日凌晨 , 被告人苏某某在酒店房间内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。
【公诉|男子声称送醉酒女子回家,却将其带到酒店房间,强行发生性关系,已被公诉】检察院认为:
被告人苏某某乘被害人醉酒 , 不能反抗、不知反抗之机 , 违背妇女意志 , 与其发生性关系 , 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, 犯罪事实清楚 , 证据确实、充分 , 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。 被告人苏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, 并自愿认罪认罚 ,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 , 可以从轻处罚 。 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。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、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, 提起公诉 , 建议适用简易程
序审理 , 请依法判处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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